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