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2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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