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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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蔡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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