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四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柒萬肆仟壹佰捌拾柒│BD二一三六四│││││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