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0號
上訴人京華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一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百四十四萬零一百二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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