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0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壹│玖佰柒拾││││││││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