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六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新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肆│CT0七三三八九││││限公司甲○○│││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