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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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三四號
上訴人即附乙○○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周美雲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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