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債權人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盛俊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與債權人簽訂要派契約之對象為何,並釋明請求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