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雅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3萬3,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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