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87號聲請人 朱李 領相對人 高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朱李頌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朱李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