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9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仁君因遭檢舉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中施用毒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警員 鄭聖耀 、 饒恬綺 因此於民國109年2月9日23時36分許到場調查,並於上址黃仁君房間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黃仁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另案偵查中),警員鄭聖耀對黃仁君進行權利告知後欲對黃仁君上手銬實行逮捕時,黃仁君明知鄭聖耀、饒恬綺均身著警員制服,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推撞鄭聖耀、掐住鄭聖耀頸部、將鄭聖耀推倒在地、以手肘勒住鄭聖耀頸部,於饒恬綺喝令黃仁君放手時,對饒恬綺恫稱「等一下換妳哦,我跟妳說」,黃仁君繼而再扭抓鄭聖耀手腕並搶得手銬。黃仁君於趁機拿著手銬要脫逃時,為其母親 黃楊玉珠 及饒恬綺攔阻,復以手拉扯饒恬綺頭髮,經饒恬綺對黃仁君噴灑辣椒水後始放手,黃仁君旋為到達現場之支援警力壓制逮捕,致鄭聖耀因此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頸部挫擦傷等傷害,饒恬綺則受有左肘挫擦傷、左手指錯擦傷等傷害(黃仁君涉嫌傷害罪部分,均未據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仁君於109年3月30日死亡一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李宛臻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