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 趙宇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 趙宇強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7年1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趙宇強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趙宇強之弟,趙宇強於民國72年8月10日列為失蹤人口,時年24歲,生死不明迄今,為辦理父親遺產繼承事宜,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憑,復經聲請人、證人 蔡玉妹 到庭陳述詳實,而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護照資料卡及護照加簽資料卡影本結果,趙宇強於80年1月14日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紐約辦事處辦理護照加簽延期後,再無換補發護照之紀錄。本院前於108年7月11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趙宇強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趙宇強於失蹤屆滿7年之87年1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趙宇強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