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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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曹寶秀 (住址詳卷)
汪盛秋 (住址詳卷)被告 蕭晨育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