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015號
原 告 曹文龍
被 告 葉茂盛
訴訟代理人 王冠富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0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上午9時4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97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2,00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89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在中華路一段漢口街口發生車禍
,原告受有修車費新台幣18,150元及營業損失新台幣5,944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估價單並經本院送鑑定認兩造同有過
失,可以認定,經扣除原告車輛折舊及計算同有過失比例後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8,897元(工資新台幣11,150元、
零件新台幣700元、營業損失新台幣5,944元,總計新台幣
11,794元,乘過失比例二分之一所得),並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並駁回其它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