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626號
原 告 黃陳招治
訴訟代理人 黃德發
張本立 律師
被 告 盧志芬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附件1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街○○○號二樓房屋之熱水管。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
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樓房屋(
下稱1樓房屋)為原告所有,同號2樓房屋(下稱2樓房屋)
為被告所有,於民國106年9月起,1樓房屋屋頂開始出現嚴
重漏水情形,經測試2樓房屋之熱水管關閉後,1樓房屋即無
漏水情形,足見本件損害確係歸因於被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2樓房屋之熱
水管修復,並賠償1樓房屋廚房及餐廳修繕費用。並聲明:
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
2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並非2樓房屋熱水管年久老
化所致,而係52號大樓共用之排水管年久失修,造成排水孔
不通積水,加上1樓房屋老舊及格局變更,造成樓版產生裂
縫所致,另原告未予維護修繕1樓房屋,放任其老舊、格局
變更而造成漏水現象,原告本身亦與有重大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為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2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卷第28、29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修繕2樓房屋
之熱水管,有無理由?
⒈經本院囑託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下稱營建防水協進會
)就1樓房屋有無漏水、漏水原因進行鑑定,鑑定結果認定
:1樓房屋依據初勘及複勘鑑定確實局部有漏水,餐廳現況
天花板局部發黴、損壞,廚房現況天花板局部發黴,餐廳現
況天花板內樓板有白色結體…1樓房屋現況無24小時經常性
大量滴水,排除冷水管漏水,經以高週波水份計檢測,於2
樓房屋廚房、浴室進行熱水管放水測試後,1樓房屋檢測數
值變化超過+2%共有4處,檢測點1數值升高+2.2,檢測點3數
值升高+4.3,檢測點4數值升高+3.2,檢測點6數值升高+21.
2(有明顯潮濕現象),且1樓房屋餐廳放水後第6點周邊有
少許潮濕現象,研判2樓房屋熱水管接頭因年久已老化、造
成少許破損或縫隙,致使熱水管用水時,水份會沿熱水管破
損處往下流滲,加上本案建物老舊及1樓房屋隔局變更,造
成混凝土樓板產生裂縫,致使水份沿裂縫滲入而造成天花板
內部長期含水量增加,這些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內之鈣、鎂、
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
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
物(俗稱壁癌)及長期生長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而造成
漏水現象…研判漏水原因為2樓房屋熱水管損壞造成1樓房屋
廚房及餐廳因漏水而受損,因此建議2樓房屋熱水管更新即
可,修繕方法如附件1所示,此有營建防水協進會107年12月
22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隨卷可憑。
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2樓房屋熱水管接頭因年久已老
化、造成少許破損或縫隙,致使熱水管用水時,水份會沿熱
水管破損處往下流滲而造成漏水現象,致1樓房屋廚房及餐
廳因漏水而受損,乃對1樓房屋之所有權有所妨害,依上規
定,原告自得請求除去。準此,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請求被告應依附件1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2樓房屋
之熱水管,洵屬有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樓房屋廚房
及餐廳修繕費用,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⒈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著有規定
。本件2樓房屋熱水管接頭因年久已老化、造成少許破損或
縫隙,致使熱水管用水時,水份會沿熱水管破損處往下流滲
而造成漏水現象,致1樓房屋廚房及餐廳因漏水而受損,係
對1樓房屋所有權之損害,依上規定,原告得請求2樓房屋之
所有人即被告負賠償責任。
⒉又依系爭鑑定報告,1樓房屋廚房損壞修繕方法建議費用概
估如附件2所示為2萬1042元,觀諸附件2所列工項,其中木
作天花板更新壁紙8000元為材料,經對照行政院制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就該材料部分,其性質上屬「房屋附屬設備
」中「其他」,其耐用年數為10年,計算回復原狀必要費用
時,材料部分應予折舊計算,工資部分則無折舊適用,原告
自承於80年間即向建商購買1樓房屋(見卷第128頁),已逾
耐用年數10年,而本件材料費用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之
折舊額已逾原額10分之9,按採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
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
額10分之9,爰以10分之9計算其折舊額,故木作天花板更新
壁紙折舊後為800元(8000×1/10=800),加計防護措施15
00元、舊漆刮除4000元、舊有木作天花板壁紙拆除運棄3200
元後為9500元,再依附件2所示比例加計零星工料、材料搬
運、垃圾清運950元,廠商管理利潤950元,營業稅捐570元
,合計1萬1970元。另依系爭鑑定報告,1樓房屋餐廳損壞修
繕方法建議費用概估如附件3所示為4萬1328元,觀諸附件3
所列工項,其中損壞部位天花板復原7500元、木作天花板更
新壁紙1萬2000元為材料,則依上所述方式予以折舊,損壞
部位天花板復原折舊後為750元(7500×1/10=750)、木作
天花板更新壁紙折舊後為1200元(1萬2000×1/10=1200)
,加計防護措施2000元、舊有損壞天花板拆除運棄4000元、
舊漆刮除2500元、舊有木作天花板壁紙拆除運棄4800元後為
1萬5250元,再依附件3所示比例加計零星工料、材料搬運、
垃圾清運1525元,廠商管理利潤1525元,營業稅捐915元,
合計1萬9215元。兩者共計3萬1185元(1萬1970+1萬9215=
3萬1185)。
⒊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明確。系爭鑑定
報告固認定1樓房屋漏水原因為:2樓房屋熱水管接頭因年久
已老化、造成少許破損或縫隙,致使熱水管用水時,水份會
沿熱水管破損處往下流滲,但亦指明:1樓房屋餐廳原有隔
局為廚房兼餐廳,與臥室原有1道隔間牆,現況已拆除,因
拆除隔間牆造成混凝土樓板易產生裂縫,致使熱水管漏水之
水分往下流滲沿裂縫滲入,造成較多範圍有漏水現象,倘未
變更隔局並不能避免漏水,惟未變更隔局漏水範圍會較小,
有營建防水協進會108年7月12日台(108)防協會字第099號
函在卷可考(見卷第136頁),是原告先前拆除隔間牆,亦
為本件漏水損害擴大之原因,堪予認定,本院審酌上情,認
本件漏水之損害,應由原告及被告各負15%及85%之過失責
任,並依此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金額應減為2萬6507元(3萬1185×85/100≒2萬6507)
。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
請求⑴被告應依附件1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2樓房屋之熱水
管。⑵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6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
訟程序,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
准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雖聲請補充鑑定,惟核無必要,另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亦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