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禎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7,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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