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呂文忠
被 告 黃郁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
85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裁判費4,9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又被告現羈押於臺北女子看守所,所需提解費用共計6,664
元,原告應於5日內向本院繳費;或被告如願墊付,應於5日
內向本院墊付,如兩造逾期未繳前開費用,本件將視為停止
訴訟程序,於4個月未進行即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