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636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潘陳雪霞 債務人 潘永勝 債務人 潘昭仁 債務人 潘銘珠 債務人 潘秀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陳雪霞、潘永勝、潘昭仁、潘銘珠、潘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潘高山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潘陳雪霞、潘永勝、潘昭仁、潘銘珠、潘秀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潘高山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