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樹森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樹森業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死亡,有屏東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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