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柏俊安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 張月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0年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