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翻供為無罪之辯稱,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林勇如
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