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為 王孝超 繼承人之證明。
2、債務人未拋棄或主張限定繼承之證明。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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