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文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30、5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5包屬被告龍文海所有,經送驗鑑定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現扣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633號鑑驗書、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201號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可憑(見警0872號卷第4頁;警1307號卷第10頁;毒偵338號卷第13頁;毒偵472號卷第26頁反面;聲沒字70號卷第3至6頁),又被告該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均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0、58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5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淨重)檢出結果驗餘數量(淨重)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1.1198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6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4.4072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3930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0.4870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4834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0.1383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1292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0.0823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7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