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馥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3404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公克)併同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郭馥禛 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4047、3404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煙草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6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8年8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又扣案之包裝袋1只,並無已析離毒品之說明(亦無析離之必要),應認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之大麻,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