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東富所涉毀損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522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9年1月6日確定。而扣案之球棒1支(保管字號:108年度保管字第4257號),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以108年度偵字第15522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3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9年1月6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球棒1支屬被告所有,供該案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8至19頁、第102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可憑(保管字號:108年度保管字第4257號),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偵字第15522號卷核閱無誤,堪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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