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告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劉秋絹 律師丁○○複代理人丙○○被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百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程序行政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3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經經濟部決定訴願駁回後,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392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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