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告真實地址。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7)。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