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437號聲請人群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4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復華商業銀行平鎮分│96年8月30日│51,317元│AD三三四五八一│││1│司 劉連生 │行│││0││├─┼─────────┼─────────┼───────────┼────────┼────────┼──┤│00│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華南銀行八德分行│96年10月15日│85,000元│VC一八三0四八│││2│ 司楊德和 ││││七││├─┼─────────┼─────────┼───────────┼────────┼────────┼──┤│00│ 黃曾漢 即合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6年9月30日│35,950元│OY0七一七五九│││3││行│││六││├─┼─────────┼─────────┼───────────┼────────┼────────┼──┤│00│穎西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96年8月31日│58,145元│YT00一八八六│││4│ 司洪寶燄 ││││五││├─┼─────────┼─────────┼───────────┼────────┼────────┼──┤│00│穎西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48,917元│YT00一九00│││5│司洪寶燄││││五││├─┼─────────┼─────────┼───────────┼────────┼────────┼──┤│00│ 黃文財 即鈺成五金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9月30日│28,123元│UA八三0五一五│││6││行│││五││├─┼─────────┼─────────┼───────────┼────────┼────────┼──┤│00│黃文財即鈺成五金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8月31日│14,062元│TB五七八一二0│││7││行│││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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