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王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任王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2樓)為王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王冠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冠通信公司)已於民國92年5月7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在案,其僅有之董事官秋紅已於90年5月29日死亡,無從依公司法之規定選任清算人,為使其欠稅繳款書得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王冠通信公司經主管機關機經濟部命令解散,逾期未依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而由該部於92年5月7日以經受中字第0923467958號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而該公司原有董事三人,其中之 石振福 及 黃娥慧 ,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第747號及97年度第714號判決確定,確認與王冠通信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另一董事官秋紅則於90年5月29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王冠通信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欠稅資料、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第747號及97年度第714號判決書、經濟部92年5月7日經受中字第0923467958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為處理王冠通信公司之未了結之欠稅送達等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王冠通信變更登記表、甲○○戶籍謄本、公司章程等資料,認甲○○原本擔任王冠通信公司之監察人,對於該公司業務有一定程度之了解,且甲○○為00年00月00日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王冠通信公司之清算事務,且在該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爰選派甲○○為王冠通信公司之清算人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