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陳炳光
代 理 人  沈昌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新發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事件,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調
解,而相對人 林欉 已死亡,業經聲請人於民事調解聲請狀記
載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30
日內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體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
人林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事項
,並通知聲請人如有追加相對人,應提出記載追加相對人姓
名、地址之追加狀正本及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惟聲請人於105年6月23日收受上開函
文後,僅於105年7月21日提出民事陳報狀,陳報相對人林新
發、林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未提出追加狀或
載明追加相對人之旨,經本院再於105年7月25日發函命聲請
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相對人林新發、林欉之繼承系統表,並
提出記載全體追加相對人姓名、地址之追加狀正本及繕本到
院,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而聲請人於105年7月27日收受上
開函文後,僅於105年8月2日陳報相對人林新發、林欉之繼
承系統表,仍未追加其等繼承人為相對人,則相對人林新發
、林欉既已死亡,聲請人復未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相對人,
本件顯無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方案之可能,顯無調解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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