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何淑華
       張璣如
       羅小如 (即 張釵如 之繼承人)
       羅小珊 (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源灝 (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
被   告 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吉
訴訟代理人  劉筱華
被   告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被   告 新北市立圖書館新店分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訴訟代理人  曾治源
被   告 蘇杭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被   告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祥
追加被告  璽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敦元 律師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五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