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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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何淑華
張璣如
羅小如 (即 張釵如 之繼承人)
羅小珊 (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源灝 (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
被 告 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吉
訴訟代理人 劉筱華
被 告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被 告 新北市立圖書館新店分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訴訟代理人 曾治源
被 告 蘇杭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被 告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祥
追加被告 璽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敦元 律師
人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五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