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和裕 右原告與被告漢秦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乙○○、至恒貿易有限公司、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