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八號
原告大將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