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因九十二年度勞簡字第一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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