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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