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李本彥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貳萬玖仟元│N0000000│││││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