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三號
原告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翠雅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告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二之三號二樓,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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