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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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吳綺怡 律師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貳、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