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告 侯文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阿漢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有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之情形,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件:
一、請列出被繼承人侯范順妹全部遺產(如為存款,請列出存款郵局或銀行、帳戶號碼及金額)。
二、被告 侯金源 以民國106年5月31日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於銅鑼郵局存單號碼:00000000號之新臺幣(下同)30萬元定期存款,亦應列為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
三、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銅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7萬1,816元亦屬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
四、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苗栗縣西湖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6萬2,562元亦屬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
五、被告侯金源以前開答辯狀抗辯,侯范順妹死亡時,於苗栗縣西湖鄉農會(下稱西湖鄉農會)之定期存款60萬元亦屬遺產,原告有無爭執?是否追加此部分遺產請求一併分割?
六、侯范順妹於西湖鄉農會之定期存款60萬元,係由何人於106年12月26日辦理解約,並將扣除違約金後之金額存入活期存款帳戶內?
七、被告侯金源主張,侯范順妹死亡後,其帳戶內下列活動為原告所為,原告有無爭執?
(一)前開銅鑼郵局帳戶於105年11月14日有7萬1,815元轉入其他帳戶、於105年11月16日經提領30萬354元。
(二)前開西湖鄉農會帳戶於105年11月15日有6萬2,560元轉入被告 侯金漢 之帳戶、於105年12月26日結清並將餘額61萬4,157元轉入被告侯金漢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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