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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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陳龍煌
陳天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上訴人 陳敏傷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 陳誼姍
陳伯琮 陳宇姍 陳洋吉 陳伸成 陳和銘 陳仁作 陳鵬 陳月照 陳俊志 陳正晃 陳義男 陳羿睿 陳燕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敏傷被上訴人 陳建旭
陳宜君 陳翠雯 陳翠斐 陳宜婷 陳萬長 陳天生 訴訟代理人陳敏傷被上訴人 陳文祥
陳麗妃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被上訴人 陳湘潔
陳伸志 陳和盛 陳正男 陳壽林 陳信良 陳水松 陳亮鐘 (即 陳明文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陳敏傷被上訴人 陳怡瑾
陳怡蓁 陳南成 陳創勝 訴訟代理人 陳鳳珠 被上訴人 陳義雄
陳勞成 陳順義 陳鳳龍 陳清玉 陳文池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陳昱晴 被上訴人陳水松
陳文泳 陳明順 陳健嗣 陳谷翔 陳基榮 陳聰智 陳聰慧 陳聰義 陳壽男 陳壽民 陳高明 陳志煥 陳坤池 陳菁杉 陳天生訴訟代理人 劉得琇 被上訴人 陳自然
陳全濶 陳朝坤 陳天和 陳志吉 陳志恭 陳勝傳 陳萬春 陳金良 陳俊宏 陳俊男 陳俊豪 陳曉明 陳勤裔 陳亷裔 陳致杰 (即 陳治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件除 陳曉陸 、陳弘嗣部分外,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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