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2號
抗 告人即
原   告  吳仁宇
相 對人即
被   告  黃宏祥
       楊木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受鈞院民國107年1月9日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月14日繳清裁判費用新台幣
2,430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107年1月18日以抗告人未於107年1月18日
裁定前補繳訴訟費用,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惟抗告人業
於107年1月14日補繳訴訟費用等情,有抗告人提出之本院
繳費單收據在卷可稽,是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
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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