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調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