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羈押折│有期徒刑9年<已發監││││抵刑期期滿>│>││├────────┼──────────┼──────────┼──────────┤│犯罪日期│97.05.26│97.05.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699號│1269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15│97.12.3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96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3│98.04.09││├─┴──────┼──────────┼──────────┼──────────┤││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2907號│60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