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131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萬居
被 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帆宇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依票據追索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予原告,嗣後改以債權人身分代位受領票款,核其所
為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合於上揭法律規定。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緣訴外人帆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帆宇公司)係從事建材批
發買賣業務及鍛造工程之承作,其為資金週轉,與原告簽訂
授信約定書及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3000萬元,其中營運週轉金貸款額度為1500萬元。嗣
後帆宇公司承作被告公司之鍛造工程,乃持有被告所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並於民國101年7月
24日持系爭支票供擔保,向原告申請動用週轉金及簽訂115
萬元之借據為憑,惟帆宇公司並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本金
1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原告乃於系爭支票屆期
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迄今仍未獲清償該筆借款,
帆宇公司亦怠於向被告追索票款,為此,爰依民法第242條
規定,代位帆宇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該票款等語。並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答
辯。
四、原告主張帆宇公司持系爭支票供擔保向伊借款,伊遂持有系
爭支票,惟支票經屆期提示,不獲兌現,帆宇公司迄今亦未
清償借款,尚積欠本金1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乙節,業據
提出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授信約定書、綜合授信
契約書、借據、貸款餘額連線作業查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6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是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爭執,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前
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上開事實。準此,本院綜合上開證據
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於系爭支票上簽名發票,以帆宇公司為受款人
,並已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揆之上開說明,被告自應依票載
文義負其責任,對於帆宇公司負給付票款之責。又因帆宇公
司對於原告另有本金1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迄未清
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帆宇公
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洵屬有據。從而
,原告依據票據及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帆宇公
司票款956,200元,及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01年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0,460元外
,兩造並無其餘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60
元,並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
┌───────────────────────────────────────────┐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臺幣)││
├──┼──────┼──────┼───────┼──────┼─────┼─────┤
│1│祿研實業股份│帆宇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9月21日│956,200元│EW0000000│
││有限公司│公司│行北臺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