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正源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曾宏吉 被告鎰鎵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宏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曾宏吉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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