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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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菁 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0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