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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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原名 黃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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