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訴人與屏東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9,726元(374.87x1,300+262,395=749,7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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