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維捐助章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宗旨及「幼兒福利」之目的,擬增設託兒所及羅東博愛醫院員工聯誼社等附設機構組織,經提起本會第十一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變更章程,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台灣省政府核備同意,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聲請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附表: